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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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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与监督
发布日期:2012-11-26

第二十四条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
  
  (一)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其他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企业为项目牵头单位的项目,企业投入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项目总预算的50%。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项目下设多个任务的,应当同时编制各任务经费预算。
  
  (四)项目预算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汇总编制。
  
  第二十五条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经科技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在目标与经费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和其他费用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项目总体组同意后,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科技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费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合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二十七条科技部、财政部定期对项目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逐步建立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未完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因故中止(含未通过综合验收),项目牵头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项目组织部门,由项目组织部门进行清查处理并报科技部备案,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项目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负责,合作单位对所承担的任务负责。
  
  第三十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当组建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任组长,项目组织部门相关人员、合作单位相关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主要人员组成的项目总体组,具体负责项目和任务执行的协调工作、研究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三十一条项目牵头单位应当组建项目技术专家组和项目用户委员会,对项目的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提供咨询。
  
  第三十二条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规范从图纸设计、材料选择、部件加工到工艺安装等各环节管理,形成完整齐全的技术文件。技术文件应当达到科学仪器设备成果能够复制、生产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项目组织部门建立由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和用户代表组成项目监理组,对项目的运行机制、保障条件、实施进度、经费使用、档案管理和成果应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督,并定期向项目组织部门提交监理活动报告,如发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项目组织部门报告。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项目监理组提供有关材料,积极配合项目监理组工作。
  
  科技部根据管理需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三十四条实行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组织部门按年度向科技部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项目在实施过程出现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技术、市场需求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承诺的配套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三)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四)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六)其他导致不能完成项目有关目标和要求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涉及科技部立项批复确定的内容调整及项目撤销等重大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向项目组织部门提出申请,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科技部审批。其它重大调整,由项目组织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三十七条项目组织部门、科技部对相关人员和单位在立项、项目执行、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各环节中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项目管理与决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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